青卫监字〔2009〕31号
各区、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托幼机构)各项卫生工作,预防学校(托幼机构)突发卫生事件的发生,创建“健康校园”“平安校园”,现将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关于印发《山东省学校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卫监[2009]2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执行,立即组织卫生监督人员对本辖区内的学校(托幼机构)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教室卫生和传染病防治进行专项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予以纠正,确保消除学校(托幼机构)卫生安全隐患,为广大师生创造卫生、安全、健康的生活、学习环境。
请各区市将检查情况总结及监督检查评分标准汇总表一、表二(附表8、9)于12月1日前汇总上报我局卫生监督九科。
联系人:于维青,电话:85788609,E-mail:jiandujiuke@163.com
二OO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关于印发《山东省学校卫生综合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 鲁卫监〔2009〕26号)
二OO九年三月十六日
各市卫生监督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各项卫生工作,切实做好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教室卫生和传染病防治等专项监督检查,创建卫生校园,保障师生健康,现将《山东省学校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学校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附件:
山东省学校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一、主题
创建卫生校园,保障师生健康。
二、目的意义
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落实学校校长第一责任人制度,加强学校各项卫生监管,建立和完善学校卫生管理长效机制,确保食品、公共场所、饮用水等卫生安全,强化传染病防治管理和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为学生创建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三、工作内容
检查范围是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包括食堂、食品店、自备水及二次供水设施(包括学生饮水供应设施)、公共场所、教室、医疗机构及传染病防治工作等。重点检查设有食堂的学校和2007、2008年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学校。各地学校卫生综合监督检查覆盖率要达到80%以上,重点监督检查覆盖率要达到100%。
(一)食品卫生
根据《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对学校食堂、食品店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卫生规范要求,严把餐饮加工、食品销售关键环节安全控制关,防范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疾患。
(二)传染病防治和医疗机构执业管理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中小学健康体检管理办法》规定,对学校传染病及学生健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等,对校医院、卫生所、卫生保健室等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规范传染病报告、管理及医疗机构执业行为,预防传染病发生。
(三)公共场所卫生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住宿业卫生规范》、《游泳场所卫生规范》、《美容美发场所卫生规范》、《洗浴场所卫生规范》、《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及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等,对学校图书馆、洗浴场所、体育馆、招待所、游泳场所等校内公共场所设备设施、微小气候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学校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桶装水卫生
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等要求,对采用自备井供水、二次供水和提供桶装饮用水的学校从业人员健康查体及卫生知识培训、蓄水池清洗、消毒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高卫生管理水平,防止饮用水污染事件发生。
(五)学校教室卫生
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及学校卫生标准等规定,对学校教室课桌椅、黑板、采光、照明和微小气候等进行监督检查,保障学生学习生活环境符合国家标准。
四、工作步骤
本次活动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宣传动员和学校自查阶段。
3月25日至5月31日,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及医疗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的宣传力度,做好负责人、卫生管理员及从业人员的宣传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卫生监督档案。
各级各类学校对校内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教室卫生、传染病防治及医疗机构管理状况进行全面自查,对照相关要求,查找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并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卫生监督机构。
第二阶段:集中检查和整改阶段。
6月1日至8月31日,各地要围绕学校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传染病防治及医疗机构管理等开展综合监督检查。检查要采取综合检查、专家评查、反馈核查的工作程序,抽调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综合监督检查组,保证监督检查的公正性、指导性和规范性,检查结果要向被查单位进行综合书面反馈。对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并下达统一的卫生监督执法文书。
第三阶段:验收和抽查阶段。
9月1日至10月31日,各市对所辖各县(市、区)工作开展情况和辖区内学校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市要将本次学校卫生综合整治工作情况在全市予以通报,并通报教育主管部门。我所将适时组成联合督导检查组,对各市进行督查。
第四阶段:总结阶段。
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市汇总全市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于12月15日前将书面总结及有关报表上报我所食品卫生二室。我所将汇总全省工作开展情况及抽查结果,通报全省。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认识当前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实现“创建卫生校园,保障师生健康”的目的,切实加强本次活动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分工,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强化措施,加大执法力度
各地要在学校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严格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技术指导,督促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促进学校卫生工作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逐步建立学校卫生长效监管机制。要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作用,做到监督与服务相结合。
针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对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及时消除学校卫生安全隐患。
(三)广泛动员,注重宣传实效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重视学校卫生工作的良好氛围。广泛宣传食品卫生知识,促进学生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增强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联系人:王庆云 于福贵
地址:济南市青年东路1号,邮编:250011
电话:0531-85599930(传真) 85599932
电子邮箱:sdjdf2@126.com
附表:1、学校食堂监督检查评分标准
2、学校食品经营卫生监督检查评分标准
3、学校卫生监督检查评分标准
4、二次供水卫生监督检查评分标准
5、自备水源卫生监督检查评分标准
6、学校传染病管理监督检查评分标准
7、卫生室(校医院)依法执业监督检查评分标准
8、监督检查评分标准汇总表一
9、监督检查评分标准汇总表二
附表1
学校食堂监督检查评分标准
被检查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
项目
|
具体内容
|
结果
|
法律依据
|
法律责任
|
分值
|
得分
|
|
卫生管理(40分)
|
有无卫生管理组织
|
有□无□
|
《餐饮业卫生规范》第二十五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
|
5分
|
|
|
有无卫生管理制度
|
有□无□
|
《食品卫生法》第十八条
|
责令改正
|
5分
|
|
|
有无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
有□无□
|
《食品卫生法》第十八条;《餐饮业卫生规范》第二十五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
|
5分
|
|
|
食品卫生卫生管理员有无培训合格证明
|
有□无□
|
《餐饮业卫生规范》第二十六条
|
责令改正
|
5分
|
|
|
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
是□否□
|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规定
|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0分
|
|
|
食品从业人员有无培训记录
|
有□无□
|
《餐饮业卫生规范》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九条
|
责令改正
|
5分
|
|
|
有无卫生制度落实检查记录(餐饮具消毒、留样、专间消毒、健康检查、培训、日常卫生检查等记录)
|
有□无□
|
《餐饮业卫生规范》第二十八条
|
责令改正
|
5分
|
|
|
卫生许可证(35分)
|
有无有效卫生许可证
|
有□无□
|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分
|
|
|
是否超许可范围经营
|
否□是□
|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
|
同上
|
10分
|
|
|
是否伪造、涂改、出借卫生许可证
|
否□是□
|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条
|
收缴卫生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分
|
|
|
是否亮证经营
|
是□否□
|
《山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
|
5分
|
|
|
建筑与布局(20分)
|
食品处理区是否设置在室内,并按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
|
是□否□
|
《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0分
|
|
|
是否擅自更改已核定的面积、设施与布局或使用功能等现象
|
否□是□
|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分
|
|
|
食品采购与贮存(75分)
|
有无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
|
有□无□
|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第九条第(十二)项、第四十二条;《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第四条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
10分
|
|
|
食品是否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10cm以上
|
是□否□
|
《餐饮业卫生规范》第十二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
|
5分
|
|
|
食品冷藏、冷冻贮藏是否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在同一冰室内存放)
|
是□否□
|
《餐饮业卫生规范》第十二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
|
5分
|
|
|
食品冷藏、冷冻贮藏是否做到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存放
|
是□否□
|
《餐饮业卫生规范》第十二条第(三)项
|
责令改正
|
5分
|
|
|
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有无标注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保质期限、使用方法等内容
|
有□无□
|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分
|
|
|
定型包装食品有无中文标识
|
有□无□
|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六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分
|
|
|
有无使用未经兽医卫生检验的肉类
|
无□有□
|
《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四)项、第四十二条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
10分
|
|
|
有无生产经营腐败变质食品
|
无□有□
|
《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十二条
|
同上
|
10分
|
|
|
有无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
无□有□
|
《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九)项、第四十二条
|
同上
|
10分
|
|
|
食品库房内有无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
无□有□
|
《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
10分
|
|
|
加工操作(50分)
|
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原料是否分池清洗
|
是□否□
|
《餐饮业卫生规范》第十三条第(二)项
|
责令改正
|
5分
|
|
|
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加工、存放是否存在交叉污染
|
否□是□
|
《餐饮业卫生规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
5分
|
|
|
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工具和容器是否分开,并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
是□否□
|
《餐饮业卫生规范》第八条第(四)项,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
10分
|
|
|
餐具、食品或已盛装食品的容器是否直接置于地上
|
否□是□
|
《餐饮业卫生规范》第十三条第(六)项
|
责令改正
|
5分
|
|
|
使用的添加剂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
是□否□
|
《食品卫生法》第十一条、第四十四条
|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0分
|
|
|
凉菜间是否做到五专(专用房间、专人制作、专用工具容器、专用冷藏设施、专用洗手设施)
|
是□否□
|
《餐饮业卫生规范》第十五条,《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四十一条
|
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
10分
|
|
|
专间内温度大于25℃
|
否□是□
|
《餐饮业卫生规范》第七条第(七)项
|
责令改正
|
5分
|
|
|
餐具消毒(20分)
|
餐具、饮具、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是否未洗净、使用前未消毒
|
否□是□
|
《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
|
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
10分
|
|
|
餐用具保洁是否符合卫生要求
|
是□否□
|
《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五)项、第四十一条
|
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
10分
|
|
|
环境卫生(55分)
|
加工经营场所环境是否整洁
|
是□否□
|
《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
|
同上
|
10分
|
|
|
墙壁、天花板、门窗是否洁净,是否存在表面材料脱落、发霉等现象
|
否□是□
|
《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
|
同上
|
10分
|
|
|
防蝇、防鼠、防尘等卫生防护设施是否充足有效
|
是□否□
|
《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
|
同上
|
10分
|
|
|
废弃物存放容器或场所是否不密闭、外观不洁
|
否□是□
|
《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
|
同上
|
10分
|
|
|
从业人员有无更衣场所,更衣场所是否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
|
有□无□
|
《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
10分
|
|
|
厕所是否设在食品处理区外
|
是□否□
|
《餐饮业卫生规范》第七条第(四)项
|
责令改正
|
5分
|
|
|
个人卫生(30分)
|
从业人员加工食品时是否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
|
是□否□
|
《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八)项、第四十一条
|
同上
|
10分
|
|
|
食品加工人员有无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带手饰
|
无□有□
|
《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八)项、第四十一条
|
同上
|
10分
|
|
|
从业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
|
无□有□
|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
|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0分
|
|
|
食品留样(5分)
|
食品是否按要求留样
|
是□否□
|
《餐饮业卫生规范》第三十五条
|
责令改正
|
5分
|
|
|
合计9项
|
42条
|
|
|
|
330分
|
|
卫生监督员: 陪检人员: 检查时间: 得分:
附表2
学校食品经营卫生监督检查评分标准
被检查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
项目
|
具体内容
|
结果
|
法律依据
|
法律责任
|
分值
|
得分
|
|
卫生管理(25分)
|
有无卫生管理制度
|
有□无□
|
《食品卫生法》第十八条
|
责令改正
|
5分
|
|
|
有无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员
|
有□无□
|
《食品卫生法》第十八条
|
责令改正
|
5分
|
|
|
食品从业人员是否取得有效健康证明
|
是□否□
|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
|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0分
|
|
|
食品卫生卫生管理员有无培训合格证明
|
有□无□
|
《食品卫生管理员管理规范》第二十六条
|
责令改正
|
5分
|
|
|
卫生许可证(25分)
|
有无有效卫生许可证
|
有□无□
|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
|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分
|
|
|
有无超许可范围经营
|
无□有□
|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条
|
同上
|
10分
|
|
|
是否亮证经营
|
是□否□
|
《山东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责令改正
|
5分
|
|
|
布局(10分)
|
综合性商场(店)是否划定食品经营区域(专柜)
|
是□否□
|
《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四)项,第四十一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
10分
|
|
|
采购与贮存(30分)
|
有无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
|
有□无□
|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五条、第九条第(十二)项、第四十二条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
10分
|
|
|
食品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
是□否□
|
《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
10分
|
|
|
冷藏设施是否满足生熟分开存放的要求
|
是□否□
|
《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
|
同上
|
10分
|
|
|
经营过程(20分)
|
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标签是否符合要求
|
是□否□
|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10
|
|
|
是否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是□否□
|
《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四十二条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
10分
|
|
|
环境卫生(50分)
|
经营场所内外环境是否整洁,墙壁、天花板不洁,脱落
|
是□否□
|
《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
10分
|
|
|
防蝇、防鼠、防尘等卫生防护设施是否充足有效
|
是□否□
|
《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
|
同上
|
10分
|
|
|
加工用设施、设备、工具是否洁净
|
是□否□
|
《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六)项、第四十一条
|
同上
|
10分
|
|
|
从业人员有无更衣场所,更衣场所是否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
|
有□无□
|
《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
|
同上
|
10分
|
|
|
厕所是否设在食品处理区外
|
是□否□
|
《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一条
|
同上
|
10分
|
|
|
个人卫生(30分)
|
从业人员是否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帽
|
是□否□
|
《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八)项、第四十一条
|
同上
|
10分
|
|
|
食品加工人员有无留长指甲、涂指甲油、带手饰
|
无□有□
|
《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八)项、第四十一条
|
同上
|
10分
|
|
|
从业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病症的
|
无□有□
|
《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
|
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10分
|
|
|
合计7项
|
21条
|
|
|
|
190分
|
|
卫生监督员: 陪检人员: 检查时间: 得分:
附表3
学校卫生监督检查评分标准
被检查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电话:
|
项目
|
具体内容
|
结果
|
法律依据
|
法律责任
|
分值
|
得分
|
|
教室(20分)
|
普通教室人均使用面积:小学不低于1.15平方米,中学不低于1.12 平方米
|
符合□不符合□
|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实行基本标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三十三条
|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
5分
|
|
|
教室前排课桌前缘与黑板应有2 米以上距离
|
符合□不符合□
|
5分
|
|
|
教室内各列课桌间应有不小于0.6 米宽的纵向走道,教室后应设置不小于0.6 米的横行走道
|
符合□不符合□
|
5分
|
|
|
后排课桌后缘距黑板不超过9米
|
符合□不符合□
|
5分
|
|
|
课桌椅(10分)
|
教室内在座学生应每人一席
|
符合□不符合□
|
同上
|
同上
|
5分
|
|
|
每间教室内至少应设有2种不同高低型号的课桌椅
|
符合□不符合□
|
5分
|
|
|
黑板(15分)
|
黑板应完整无破损、无眩光,挂笔性能好,便于擦拭
|
符合□不符合□
|
同上
|
同上
|
5分
|
|
|
黑板下缘与讲台地面的垂直距离:小学为0.8~0.9米,中学为1~1.1米;
|
符合□不符合□
|
5分
|
|
|
讲台桌面距教室地面的高度一般为1.2米
|
符合□不符合□
|
5分
|
|
|
教室采光(15分)
|
单侧采光的教室光线应从学生座位左侧射入,双侧采光的教室主采光窗应设在左侧
|
符合□不符合□
|
同上
|
同上
|
5分
|
|
|
教室墙壁和顶棚为白色或浅色,窗户应采用无色透明玻璃
|
符合□不符合□
|
5分
|
|
|
教室采光玻地比(窗的透光面积与室内地面面积之比)不得低于1:6
|
符合□不符合□
|
5分
|
|
|
教室照明(20分)
|
课桌面和黑板照度应分别不低于150LX和200LX,照度分布均匀。自然采光不足时应辅以人工照明
|
符合□不符合□
|
同上
|
同上
|
5分
|
|
|
教室照明应配备40瓦荧光灯9盏以上,并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
符合□不符合□
|
5分
|
|
|
灯管宜垂直于黑板布置。教室照明应采用配有灯罩的灯具,不宜用裸灯,灯具距桌面的悬挂高度为1.7-1.9米
|
符合□不符合□
|
5分
|
|
|
黑板照明应设2盏40瓦荧光灯,并配有灯罩
|
符合□不符合□
|
5分
|
|
|
教室微小气候(10分)
|
教室应设通气窗,寒冷地区应有采暖设备
|
符合□不符合□
|
同上
|
同上
|
5分
|
|
|
新装修完的教室应进行室内空气检测,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可投入使用,并保持通风换气
|
符合□不符合□
|
5分
|
|
|
学校厕所(25分)
|
新建教学楼应每层设厕所
|
符合□不符合□
|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实行基本标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三条
|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
5分
|
|
|
独立设置的厕所与生活饮用水水源和食堂相距30米以上
|
符合□不符合□
|
5分
|
|
|
女生应按每15人设一个蹲位;男生应按每30人设一个蹲位,每40人设1米长的小便槽
|
符合□不符合□
|
5分
|
|
|
厕所内宜设置单排蹲位,蹲位不得建于蓄粪池之上,并与之有隔断;蓄粪池应加盖。小学厕所蹲位宽度(两脚踏位之间距离)不超过18厘米
|
符合□不符合□
|
5分
|
|
|
厕所结构应安全、完整,应有顶、墙、门、窗和人工照明
|
符合□不符合□
|
5分
|
|
|
学生宿舍(30分)
|
学生宿舍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建
|
符合□不符合□
|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实行基本标准》
|
责令整改
|
5分
|
|
|
男、女生宿舍应分区或分单元布置。一层出入口及门窗,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
符合□不符合□
|
5分
|
|
|
学生宿舍的居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应低于3.0平方米
|
符合□不符合□
|
5分
|
|
|
应保证学生一人一床,上铺应设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
|
符合□不符合□
|
5分
|
|
|
宿舍应保证通风良好,寒冷地区宿舍应设有换气窗
|
符合□不符合□
|
5分
|
|
|
学生宿舍应设有厕所、盥洗设施。宿舍设室外厕所的,厕所距离宿舍不超过30米,并应设有路灯
|
符合□不符合□
|
5分
|
|
|
饮用水(5分)
|
学校必须为学生提供充足、安全卫生的饮水以及相关设施
(饮用水索证、饮水机消毒)
|
符合□不符合□
|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实行基本标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三条
|
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
|
5分
|
|
|
图书馆(35分)
|
使用面积超过 300m2的图书馆应有机械通风装置
|
符合□不符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
责令改进
|
5分
|
|
|
馆内采用湿式清扫,及时清除垃圾、污物,保持馆内整洁
|
符合□不符合□
|
5分
|
|
|
馆内禁止吸烟
|
符合□不符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四条
|
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
5分
|
|
|
阅览室内不得进行印刷和复印,保持室内空气清洁
|
符合□不符合□
|
5分
|
|
|
CO2浓度≤0.10%
|
符合□不符合□
|
5分
|
|
|
噪声≤50dB(A)
|
符合□不符合□
|
5分
|
|
|
照度≥100lx
|
符合□不符合□
|
5分
|
|
|
洗浴场所(20分)
|
有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健康查体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
符合□不符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
|
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
5分
|
|
|
浴室内及其卫生间应及时清扫、消毒,做到无积水、无异味
|
符合□不符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四条
|
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
5分
|
|
|
应设有禁止患性病和各种伟染性皮肤病(如疥疮、化脓性皮肤病、 广泛性皮肤霉菌病等)的顾客就浴的明显标志
|
符合□不符合□
|
5分
|
|
|
CO2浓度≤0.15%
|
符合□不符合□
|
5分
|
|
|
体育馆(15分)
|
CO2浓度≤0.15%
|
符合□不符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十四条
|
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
5分
|
|
|
体育馆内禁止吸烟
|
符合□不符合□
|
5分
|
|
|
应采用湿式清扫,及时清除垃圾,保护环境整洁
|
符合□不符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
|
责令改进
|
5分
|
|
|
招待所(30分)
|
有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健康查体与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
符合□不符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
|
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
5分
|
|
|
有健全的卫生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卫生管理人员
|
符合□不符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五条
|
责令改进
|
5分
|
|
|
CO2浓度≤0.10%
|
符合□不符合□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四条
|
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
|
5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