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05 Sunday   网站首页 | 政务之窗 | 信息快递 | 网上政务 | 监督在线 | 公众服务 | 政策法规 | 监督论坛 | 下载中心  
首页→信息快递 关闭窗口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告

文章来源:青岛市卫生监督局 发布时间:2009-06-04 浏览次数:617

青政发〔200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于20096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对卫生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进行了调整,确定了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鉴于我市政府机构改革和相关部门职能调整尚未到位,自200961日起至各相关部门三定规定确定之日止,市政府各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仍然设在市政府办公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日常工作仍由市经贸委承担。

二、依照2004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分别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相关规定对从业单位颁发许可证,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市卫生行政部门不再对上述从业单位颁发卫生许可证。

三、市卫生行政部门继续承担餐饮服务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依法对餐饮服务单位实施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继续承担保健食品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市政府其他各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各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上下对口原则,分别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年六月三日

   
本站由青岛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主办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或者建立镜像
在线访问人数:5 您是第 562878 位访客
鲁ICP备08109837 网站:http://www.qdwsj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