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905 Sunday   网站首页 | 政务之窗 | 信息快递 | 网上政务 | 监督在线 | 公众服务 | 政策法规 | 监督论坛 | 下载中心  
首页→公众服务 关闭窗口

2010年青岛市卫生局第4号健康消费预警

文章来源:青岛市卫生监督局 发布时间:2010-06-30 浏览次数:152

消夏避暑游泳锻炼,选择良好资质场所

 

随着温度升高、中高考结束及学校暑假的到来,游泳场馆成了市民夏季消暑休闲、游泳培训及锻炼的重要场所,而选择卫生条件好、管理规范、量化分级资质高的游泳场所是确保休闲锻炼健康的关键。

国家卫生部和体育总局制定的《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规定,游泳场所内外环境要保持整洁、卫生、舒适、明亮、通风,空气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要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卫生安全管理人员;要有池水循环净化、械通风设施和消毒设施设备;提供给游泳者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包括拖鞋、茶具等)应一客一换一消毒;游泳场所入口处要有 “严禁肝炎、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中耳炎、肠道传染病、精神病、性病等患者和酗酒者进入”的明显标志;应配备余氯、PH值、水温度计等水质检测设备,每天进行池水余氯、PH值、温度等检测,并公示检测结果;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市卫生局在此提醒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加强卫生管理,严格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定期更换和补充新水;提醒广大游泳者要选择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齐全,卫生管理制度健全,消毒措施完善,排风通气良好的游泳场馆休闲锻炼。进入场馆要查验空气、水质监测公示牌,查验场馆内是否设立红眼病及其他传染病检查岗并张贴禁泳标志、观察水质是否混浊、是否飘浮有大量异物等广大消费者发现游泳场所水质不合格、空气质量差或不进行上述指标公示的单位,可拨打卫生监督举报投诉电话85788111举行投诉举报,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将及时予以查处,以有效保障我市游泳场所公共卫生安全和泳客身体健康。

附:相关链接:

为保持游泳池水卫生,杀灭池水中致病微生物,各单位在循环过滤池水的同时会加入一定剂量的含氯消毒药剂,从而产生游离性余氯,有的人在游泳时或游泳后会出现眼睛痛涩、口中干涩、皮肤不适等感觉,这可能与游泳池水的游离性余氯有关。游泳池水余氯浓度的国家标准为0.30.5mg/L,浓度过低起不到消毒效果,过高则可能对眼粘膜、皮肤粘膜及口腔粘膜等产生刺激作用,造成上述不适感觉,特别是儿童、妇女和老年人等敏感人群会更明显。因此,游泳者如有上述这些不适感觉时,可及时用干净的清水轻轻冲洗眼部、口腔或皮肤,如不能缓解或有加重趋势应立即就医治疗。

游泳后容易罹患的传染病最常见是“红眼病”。“红眼病”是一种传染性极高的急性病毒性眼病。急性患者是本病的主要传染源,日常生活密切接触及经水传播,是本病两种主要的传播方式。预防“红眼病”应注意个人卫生,在游泳时不公用毛巾、浴巾、手帕等,特别注意手的卫生。游泳池要加强对游泳人员的检查,禁止患者入内。工作人员发病后,应及时就诊治疗,暂时调离工作岗位。

   
本站由青岛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主办 版权所有 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或者建立镜像
在线访问人数:6 您是第 562866 位访客
鲁ICP备08109837 网站:http://www.qdwsjd.com